违反,开车时,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及用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被扣除2分并处以一定的罚款。驾车时不得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所以穿拖鞋、高跟鞋等都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穿拖鞋开车非常危险,下次开车出门的时候最好换双鞋。给予危险方式驾驶罪进行处罚,可以看出光脚开车严格来说是违法的,只是大部分情况下很难受到检查。
上班途中被摩托撞伤违反交规仍定工伤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劳保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的处理正确为由,作出驳回于都县某工厂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刘某系于都县某工厂工人。2007年1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刘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横过马路时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造成左侧额颞脑挫伤并血肿形成,左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等。同年4月30日刘某向劳保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劳保机关经调查后作出陈某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工厂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劳保机关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工厂仍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劳保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由,判决维持劳保机关的工伤认定决定。
工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刘某骑车横过对面公路时,疏于谨慎,在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虽有过错,但这种一般性的交通违章行为不能视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故本案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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