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且出卖人如果违约的,买受人仍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试用买卖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拒收货物吗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拒收货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二手房买卖怎么认定交付
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预售房毁损到底由谁来主管
预售房毁损的责任承担,一般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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