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意见的答复和签署通常采用什么样的答复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通常用于审查意见的答复,规定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出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者更正书的形式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的意见陈述或更正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因此,审查员可以理解申请人没有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异议,也没有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求意见的信函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
II。答复签字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修改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有两人以上的,其代表可以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名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后,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答复没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当有两名以上申请人时,必须有所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或至少有其代表的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未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印章的,或者申请人自行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交初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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