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公司类型不同,法律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律师补充:
实践中,常常存在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剥夺股东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的情况,但这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注意,这里有个前提条件是“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否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辅助进行查阅,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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