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体现及影响因素
时间:2023-07-04 09:25:53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实际履行同意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以撤销反悔吗

第一,在自愿登记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但是三论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关系变动还是财产关系,其生效并非因为协议的签订,三是因为离婚登记而生效。虽然从外观上看,两者均因为离婚登记而生效,但是从逻辑关系上看,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因为离婚登记这一公示形式而生效,离婚财‘分割协议则是因为婚姻关系解除而生效。

第二,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是因为离婚事实出现还是因为人民法院的确认发生法律效力,有一定争议。在调解离婚中,当事人首先就离婚事项达成身勺及财产分割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出具调解书,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调解书这一法律文书仅仅是离婚的公示形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为离婚事实的达式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调解书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父母在是如果想要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孩子的话,那么是可以建立相关的协议书的,但是必须要是在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之下才能够签订。否则的话,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此也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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