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归谁管辖
时间:2023-02-26 10:41:58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一、虚假诉讼罪的情形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虚假诉讼罪的罪数问题

1、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

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3、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

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本罪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4、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依照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07条(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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