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中财产分割如下:
1、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视为个人财产。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解除可撤销婚姻时,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份共同处理。婚姻被撤销后,双方有权要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自己的份额;
3、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份共享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效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
下列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方被胁迫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实施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婚姻也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全文6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