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债务可以用哪些财产进行担保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债务合同担保人权利是哪些
债务合同担保人权利如下: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
三、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别
1.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民法典上仅指保证。
2.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民法典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民法典上仅指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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