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进行量刑
时间:2023-07-06 22:03:01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5号)

裁判摘要: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时,应数罪并罚。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兼犯异种他罪。如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单位构成受贿罪,个人又犯受贿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法定刑也不同,应当数罪并罚。

二是兼犯同种异罚罪。如单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虽然犯的是同种罪,但从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在判决时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人所犯罪明前不用加(个人)。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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