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后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前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后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前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3、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后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前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后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5)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他人或者进行辱骂等等。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衅滋事立案追诉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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