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逃犯人员自首判多久刑期
对于被通缉自首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特殊自首的特殊性表现是什么
(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并非一般的犯罪分子,而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证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只有上述人员才能成为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之所以是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员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而与一般自首有所不同。
(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
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本人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否同种罪行,只要如实供述,都应以特殊自首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供述不同种罪行,才能以自首论。供述同种罪行的,只应视为坦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于这种供述同种罪行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是否以自首论处,但规定了从轻处罚。
三、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6)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n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n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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