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更改
时间:2023-08-01 15:02:06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孩子的姓名可以更改。但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否则对方可以要求恢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的更改手续是怎么样的

(一)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三)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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