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8年5月26日海林市赵先生在自家小区门口看到一则通知。通知的内容是关于0八年热费收缴的规定,通知称在0八年五月三十日之前交纳全部供热费可享受5%的优惠。同时关于今年热费要上涨的部分,由于价格未定先按每平方米6元上缴,等价格制定后多退少补。如果用户愿意享受这个待遇,必须在五月三十日前全部交完,过期不予受理。赵先生在看完这则通知后觉得政策挺优惠的,就想到所管辖供热站交纳全额供热费。但在交费时,收费员才通知赵先生上涨价格部分不享受5%的优惠,这让赵先生很不解,通知上明明写的全额交纳供热费享受5%的优惠,怎么到交费时就变了呢?赵先生想只交未张价之前的供热费,上涨的部分等价格下来后在交。可收费员告诉赵先生如果不交纳上涨的每平方6元,那其余的部分就不享受5%的优惠,或者干脆就不收了。赵先生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交了全额的供热费。但赵先生认为供热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先生决定到海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消费者赵先生为此事不止一次找过供热公司解决,可供热公司总是以种种借口推托,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消协的工作人员一方面深入实地到赵先生反映的小区进行走访,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另一方面和供热公司取得联系,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供热公司在此事上存在过错。
[调解结果]
最后,根据《消法》第24条之规定,供热公司同意为消费者退回上涨价格优惠5%的费用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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