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冻结。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冻结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保。最低保障金是为了维持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家庭的最基本的生活,所以不能冻结。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政府常政发[1996]179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健全财务管理,保证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保障金是为保证市区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由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是用于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市区居民的生活补助费。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第三条保障金的来源。
(一)每年市、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列入市、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的保障金;
(二)上级财政拨入的保障资金;
(三)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保障金的开支范围。
(一)民政救济对象;
(二)优抚对象;
(三)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且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
(四)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
(五)符合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区民政局在每年终了后的10日内根据《市区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花名册》记载的人数及应补助金额,向同级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次年保障金预算报告,区财政局据实核定后,报市财政局由市、区财政会同市、区民政共同核定年度预算。
(二)建立保障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社保部门应设立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专户,将预算安排的保障金及时转入保障金专户,通过专户拨付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各区民政局也应设立独立的保障金支出专户,加强经费核算和管理。
(三)保障金的领拨和结算。各区民政局根据核定的保障金年度预算,按季报送保障金用款计划,各区财政局核定后按月拨付保障金。每月终了后的5日内,区民政局向同级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报送《常州市市区居民保障金使用情况表》。
(四)市、区财政保障金的结算。各区财政局在每季终了后的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常州市市区居民保障金使用情况表》和当季本区保障金用款计划(市财政承担的部分),市财政在收到用款计划后的10日内,将市财政承担的保障金拨付到各区财政保障金专户。
(五)保障金决算的编报。各区民政局在每年终了后的10日内编报保障金决算,报同级财政局核批并抄报市民政局,区财政局将核批后的保障金年度决算随同社会保障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当年保障金的结余仍保留在专户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保障金支出按年度决算数列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第216款“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六条财务监督与处罚。
必须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坚持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金额公开的原则。要严格补助对象资格的审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保障金的支出使用。对虚报、冒领保障金的,一经查出必须追回多领的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等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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