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判决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时,通常会遵循有利于子女发展及成长为主要原则加以考虑。针对三岁以下的子女,他们的抚养权究竟应该归属于父亲还是母亲,应首先由父母亲自行决定并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若父母亲就抚养未成年子女事宜产生分歧,人民法院将进行调解,在各方均自愿且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通过共同协商以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要么由父亲负责抚养,要么由母亲负责照顾,抑或是在有利于保障儿童权益的关键因素下,由父母双方轮流照看。这些抚养方式的解决方案,人民法院都将予以许可。
然而,倘若父母亲因为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将综合父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种实际情况,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一核心原则来做出公平合理的定夺。在父母亲都渴望亲自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如果有任何一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他/她将获得优先考虑:
(一)已经实施了永久性的节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二)子女跟随其长期生活,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将会对子女的发育及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三)没有其他子女,但是对方拥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跟随着其生活,有益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可能长期难愈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身体状况,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该子女与对方共同生活将会受到威胁。在同等条件下,父母亲都会尽力提供最好的教育条件给子女,双方都希望能够直接抚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亲各自需要具备以下的抚养条件:
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协助他们抚养子女,这样的情况也将被视为是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考虑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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