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夫妻间的离婚问题,即使其中一方坚决反对,也并非仅凭分居时长这一单一因素作为判断依据。
然而,若因为感情破碎导致分居达到或超过二年的期限,经调解仍然无法缓解矛盾,则应当依照相关程序予以批准离婚。
在此,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单纯存在分居现象并不足以构成离婚的理由,还必须具备诸如因情感破裂而造成的分居以及充分完备的证据支持等等必要要件。
此外,即便所有必备因素均已齐备,也仍需通过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的合法途径才能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搜集并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以证实分居的真实性及其背后的原因。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租赁协议、社区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文件、证人的证词陈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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