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一)收养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属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四、收养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未成年人;
(一)、收养人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收养人具备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孤儿。
(二)、收养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具备: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且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五、收养继子女;
(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提交: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六、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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