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两种犯罪行为,其各自所涉及到的主体要件以及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情节等方面皆存在显著差异。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贪污罪的实施主体为持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人,如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等;然而,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则主要聚焦于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且此类主体并不一定拥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次,在犯罪行为及其特点上,贪污罪意指行为人为谋求私利,滥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欺骗、侵吞、盗窃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自然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擅自将本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再者,从犯罪对象角度分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通常限定为公共财物;相比之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涵盖了公共财物,同时也包含了私人所有的财产。此外,在犯罪情节的要求上,贪污罪并未对具体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而职务侵占罪则需达到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程度,若数额较小则无法构成该罪名。最后,在最高法定刑的设定上,贪污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仅为15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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