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我国社会上一类常见的案件,对婚姻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着较大的影响我国的审理部门在进行审理时较为慎重。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法官会问双方感情、子女的抚养问题和家庭财产问题。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李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一、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诉状;
(2)结婚证书;
(3)身份证;
(4)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李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三)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仪器保全,以求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官司法官会问什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国的离婚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办理这类事件时,一定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相关的材料文件也应积极的准备好,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才能顺利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n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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