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不幸发生碰撞事件中,若相应的责任方投有交强险,他们将有权利为该事件中所导致的其机动车辆以外的人员或被其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这样的赔偿金额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责任限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对其本车上的乘员、被保险人以及除此之外的、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而言,保险公司拥有依照该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害进行无条件赔偿的义务。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的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赔偿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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