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至145条规定,刑事扣押措施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和文件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至145条规定,刑事扣押措施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种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和文件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如 何 查 询 刑 事 扣 押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扣押措施的执行情况应当受到法院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查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对刑事扣押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到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负责人的住处或者单位查询;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异地,经向执行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可以查询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负责人的住处或者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立即查封、扣押、冻结,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有权到公安机关查询、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查询申请,应当立即解除查询。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查询刑事扣押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查询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扣押措施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其执行情况应当受到法院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查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查询刑事扣押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查询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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