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总人数设定了上限规定。
该上限为50名,而在最低人数方面并未作出具体限制,即意味着允许建立一人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相较于过去《公司法》中所体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不少于两人且不能超过五十人的规定,此次修订无疑是一项重大突破。
新规更进一步允许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实体皆可成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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