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讯问规定。根据需要,可以传唤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或者到住处进行讯问。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可以根据需要传唤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他们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们的住处进行讯问。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能否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相关信息。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相关信息。因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传唤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同时也可以口头传唤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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