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存证据的期限
自登记之日算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进行证据的保存的方式
(一)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三)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四)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五)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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