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告到法院起诉后,应当积极应诉。
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这时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以拒绝签收法院的文书、不答辩、不出庭等作为对被告来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
反诉案件如何审理
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被告如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法院应休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日期。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在例外情况下,法院也可将反诉与本诉分开调查和辩论,并且在其中一诉已达到可作出判决的程度时,先行作出判决。
反诉与一般的诉讼相比,反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反诉提起时间具有特定性
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认为反诉的提起应在本诉的提出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起,这样便于法院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定性
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的提起,本诉的案外人都不能对本诉的当事人提起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对本诉的案外人也不能提起反诉。
(三)反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相对于本诉来说,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诉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诉讼请求改变而改变,同时反诉也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止,本诉撤诉后,反诉依旧可以继续审理,反诉有自己的诉的构成,此种构成具有独立性。
(四)反诉的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等方面具有牵连性。
(五)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反诉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本诉的诉讼请求提起的,目的在于抵消和排斥本诉的诉讼请求,以使自己胜诉,已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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