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区法院强拆怎么办?违法建筑强拆程序及时间是什么?
时间:2023-12-11 22:59:16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子被区法院强拆怎么办

第一,被强拆之前,司法强拆如果违反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准予执行裁定作出程序和实体方面是否合法,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因此,凡存在以上情况的,准予执行裁定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第二,被司法强拆之后,强拆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可以知道:

(1)司法强拆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二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什么都不做。

(2)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自然资源部门、街道办、住建局等主体均无权申请司法强拆。

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程序。

第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5日立案;

第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在立案之日起法院有30日的审查期限,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申请延期。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四,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说明理由送达申请机关。上面提到被区法院强拆了,说明法院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实际上拆迁的机关可能是区政府,也可能是区法院。

强拆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强拆,另外一种是司法强拆。司法强拆也是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是提出异议,但是如果房屋已经被司法强拆以后,那么只能够去申请赔偿了。违法建筑强拆程序一般多长时间,我国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或者是设施等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应该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要求在期限以内当事人自行进行拆除,但是对于违法建筑强拆程序的时间是没有具体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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