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6-28 14:12:53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在办理上述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文书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如果上述债权文书未经公证,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应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已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文书。

公证机关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凭原公证书,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私人抵押房产经公证有效吗

房屋抵押公证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公证书的,私人房屋抵押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法》第五章公证效力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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