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询问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侦查讯问出现的问题
实践中出问题最多的是治安联防队员和协管员以执法者自居行使刑事侦查权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已明确规定,治安联防组织属于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不是执法主体。其具体任务是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因此,联防队员只有在公安民警的带领下才能参与协助盘查、追堵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协助执法。当他们参与这些工作时,仍然是以群众身份出现,不可行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包括刑事侦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治安联防队的职责权限未明确限定,在警力紧张时安排联防队员单独外出执行传唤任务,也有的地方安排联防队员单独执行查堵任务,抓住犯罪嫌疑人后带回联防办公室独立进行审查讯问。还有的单位安排联防队员进行讯问工作,制作讯问笔录。这些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有关侦查工作连同他们制作的笔录一律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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