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3 18:03:16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有哪些

(一)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二)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温馨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将要报废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提交行驶证、号牌及登记证书后,车辆注销登记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到车管所申请办理。

二、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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