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度,被解除羁押状态的涉案人员在恢复自由之后,仍然有必要自觉履行其义务,积极协助司法部门收集和调查有关犯罪事实的言词证据。
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则中,被广泛视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口供,对于最终厘清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
即使相关涉案人员已经得到释放,然而其所涉案件依旧处在侦查阶段之中,
因此,执法机关依法有权继续对该等人员开展相关的讯问程序,以获取准确而充分的口头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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