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应该具备什么
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应该具备:
1.综合性
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土力学、工程力学、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工程机械、建筑经济等学科和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领域的知识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力学测试等技术。因此,建筑工程是一门范围广阔的综合性学科。
2.社会性
建筑工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建造的工程设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面貌,因而建筑工程也就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之一。
3.实践性
建筑工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建筑工程的因素必然众多且复杂,使得建筑工程对实践的依赖性很强。
4.技术上、经济上和建筑艺术上的统一性
建筑工程是为人类需要服务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艺术于一体的产物,是技术、经济和艺术统一的结果。
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以下几点:
1.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3.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4.结构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5.结构工程观感质量;
6.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8.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三、建筑工程可以债权债务转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进行转让时一般要签订书面的协议。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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