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要的条件: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的认定标准如下:
1、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当事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当事人患职业病的;
5、当事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属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征求意见稿规定,删去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征求意见稿删去这项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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