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某航空公司调整飞行计划,为了提升乘务员的综合素质,安排21名空姐脱产培训并由此导致空姐收入降低。故21名空姐集体将航空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顺义法院日前经审理后部分支持了众原告的诉讼请求。
21名原告诉称,其均为被告航空公司的职员,历来工作成绩优秀。但2008年9月被告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调整不胜任职位要求及富余人员为名,强行单方提高考核标准,没有合法考核依据且违反考核程序不公布评分标准及考核结果,无故认定众原告为乘务技能不合格人员,单方以不能胜任工作为名对其进行停飞脱产培训、减薪待岗。工资数额大大降低,严重侵害了众原告的权益。故起诉某航空公司,要求恢复工资待遇,并给付自培训减薪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工资待遇之日止的工资差额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用人单位享有安排工作的自主权,具体到本案,有飞行资格的乘务员是否执行飞行任务、怎么执行飞行任务是由航空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及航班计划安排的。由于受全球金融风暴及航油高涨等因素的影响,航空业受到巨大冲击,我公司航班计划调整幅度较大。加之,自2008年9月16日以来,原告参加提升乘务员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脱产培训,因此未安排飞行任务。乘务员薪酬体系实行的是结构性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小时费、住房补贴等,其中小时费是实际执行飞行任务的劳动报酬。原告因合理原因未能执行飞行任务,其小时费当然不应发放,但其工资体系中的其他结构性工资,我公司已按规章制度足额发放。因此,我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降薪措施。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原告主张某航空公司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为不合格的乘务员,某航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众原告考核不合格的相应证据,但其在仲裁审理中辩称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航空企业面临巨大困难,其航班计划调整幅度较大,为提升乘务员综合素质和技能,对部分乘务员进行脱产培训,而在审理中其除坚持上述答辩意见外,还主张原告因评估考核不合格而被安排脱产培训,其陈述前后矛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将评估考核方案及结果等向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评估及考核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所进行,且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对某航空公司关于原告经考核不合格而对其进行脱产培训的主张不予采信。在此情况下,某航空公司安排21名原告脱产培训,并自2008年10月起按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致使众原告工资降低幅度较大,损害了原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故综合众原告的工资构成及客观情况确认某航空公司支付众原告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工资。因双方发生争议致使某航空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并不存在某航空公司恶意拖欠或无故克扣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航空公司支付原告21名乘务员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计一百万元,驳回了21名乘务员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21名乘务员将写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至法院,感谢法官公正执法,维护了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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