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商品房交易纠纷风险的方法
时间:2023-07-23 11:04:57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购房前应先验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2、慎交定金,支付定金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金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特别应在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3、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4、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应约定开发商擅自将商品房另售他人的赔偿条款;5、全面理解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谨防广告宣传的误导;6、对商品房的质量、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显示,避免以后开发商推诿扯皮;7、对开发商的违约情形及赔偿责任,应采取列举的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详细说明,坚决杜绝模糊性的表述,避免日后产生模棱两可的理解。

专家提醒: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

随着保险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为自己和家庭提供保障。但是,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投保前应了解保险的“三个期限”,使自己在投保、理赔甚至退保等环节受益。

一是投保犹豫期。购买保险后,消费者如果后悔,保险公司可以无条件退保,但后悔有时间期限,一般为10天,这就是投保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要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因此,消费者可以利用投保犹豫期,仔细研读保单,做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二是缴费宽限期。消费者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缴保费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保险专家说,缴费宽限期是针对分期缴保费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投保人到期未缴纳保费,则从保险单载明的缴纳日期次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会从保户所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欠缴的保费及利息。

三是观望期。对于重疾险等医疗保险,由于一些重大疾病并不是突发性的,投保人可能在买保险时,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疾病隐患,因而多数保险公司都对医疗保险规定了一个观望期。保险专家说,观望期一般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算起的90天或180天以内,即3个月或半年。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合同的本意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有些市民购买的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则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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