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
点评:
作为债权人赵某和王某的连带担保人,由于王某的担保是他人以其名义签署的,因此担保合同对王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只能向赵某主张担保责任。赵作为共同担保人,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这是因为,虽然王某的担保合同因他人以王某名义签字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审查不严是有原因的,主要原因是使用王某名义的人和债务人弄虚作假,过错不是债权人;此外,赵某的担保也不是以王某名义为依据的保证。因此,王某的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赵某的担保责任义务。当然,王某担保合同的无效会使赵某无法对王某行使追索权,但能否行使追索权并不是赵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而是承担担保责任后的后果,他的担保责任不能因此而减轻。本案中,赵某在清偿当事人和债务人的债务后,可以以王某的名义订立担保合同。
(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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