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如果不是在道路上行驶时自燃的,一般不算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是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同时有碰撞、碾压等情况。
【损害赔偿】新汽车自燃生产商销售商共同承担责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李先生买了汽车不到3个月,汽车竟发生自燃、全部烧毁。为讨个说法,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法院近日判决汽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共同承担责任。
2006年3月,李先生在某著名品牌汽车哈尔滨市销售处花27万多元买了一辆轿车,随后又支付车辆附加费和保险费共3万多元。
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先生开车到某酒店和朋友聚会。第二天凌晨1时许,李先生的车突然起火,等李先生闻讯赶出来时,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经检查,车机盖下方部分严重烧毁,左前轮胎完全烧毁、炭化脱落,左侧上部构件严重过火、表面完全炭化。
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是“由于电气线路过电流引燃可燃性绝缘物质所致”。自己花那么多钱买的车,没开3个月就自己烧了,李先生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为了讨个说法,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
一审法院受理后,根据汽车销售公司和厂家的申请,联系北京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这一车辆进行鉴定,但厂家拒绝提供车辆图纸,中国质检协会答复:车辆已经烧损,无法对燃烧车辆再做质量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的申请,法院已经委托有关部门对诉争车辆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生产商提供的证据无法鉴定。据此,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对其售出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对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因车辆已部分毁损,即使完全修复,此车的市场价值也将大幅贬值。据此判决:这辆车的销售商应为李先生更换一辆同型号新轿车,逾期不更换,销售商将赔偿李先生相应的车辆购置款、保费及附加费,车辆的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在指定日期内将毁损轿车返还销售商。
宣判后,此车的销售及生产商不服,并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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