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申请后拒接提起诉讼或者没有及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诉讼。
二、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如何维护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可以以什么名义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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