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大股东挪用资金有何规定?
时间:2023-07-06 18:32:19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在以下情况下构成犯罪:

一、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对新《公司法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解读: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零元也能办公司吗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零元也可注册个公司。但是他也指出,在现实中,这种零元注册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在商业经营合作中,零元的注册资本,使得公司的信誉和认可度,都会让人产生怀疑。而且,办理公司,仅仅有注册资本远远不够,还需要公司运作成本、经营场所等。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可以冲击虚假垫资

虚假垫资是由于注册资本登记的最低限额的限制而产生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不必为了拿不出注册资金而借助中介的渠道完成注册。

虚假垫资主要有两种形式:

(1)非法中介利用假资金票据帮助公司创办人办理注册手续(实际验资账户并无资金);

(2)非法中介以借贷形式,将钱高息贷给公司创办人,注册完毕后,由公司创办人归还本息。前者违法,后者则踩在监管红线上。

成立公司不仅涉及股东的权益,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垫资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负债、破产等情况,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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