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特指任意挑衅,横行霸道地攻击、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共或私人财产,以及在公开场合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在此类犯罪行为的追责过程中,准确识别和判定罪名以及做出相应的刑事羁押决策,往往需全面权衡与分析如下多种关键性因素:
首先,行为人行凶时的主观意图,是否源于其为了炫耀武力、无端生非的心理动机;
其次,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状态,诸如有无轻易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者;
再次,是否存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者;
此外,是否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共或私人财产,且情节严重者;
最后,是否在公开场合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