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赌博债务可被视为对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规范的破坏,从而其构建的借贷关系通常也会被判定为无效,这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考虑。
换言之,若某项债务源于赌博活动,那么与此相关的借款协议很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进而导致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倘若债权人试图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索因赌博所引发的债务,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往往会援引上述规则,确认此类债务实质上的无效性,并拒绝承认债权人的索偿要求。
因此,除非存在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证明,否则债权人几乎无法依据正常的法律手段成功追回由赌博行为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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