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立案追诉,将有更明确的法律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在其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三)》),对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作出规定。
根据1997年《刑法》,中国目前有12个毒品犯罪罪名(详见文后),《立案追诉标准(三)》是对这12个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完善。
在12个毒品犯罪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受关注。根据《刑法》,只要实施了容留吸毒行为即可定罪。但《刑法》同时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解读《立案追诉标准(三)》时表示,经多次研讨认为,应根据行为情节、后果,判断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需要定罪。因此,新出台的标准将“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情形作了区分,列举了需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即: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此次《立案追诉标准(三)》的另一焦点,是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经折算后累计相加定罪。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三)》第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即便每种毒品数量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数量标准,但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三)》还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等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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