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足出让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交易时,如转让方已预先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下,该类房屋是完全具有合法购买价值的。
此类房屋的交易行为可被视为常规业务流程,顺利完成所有权过户也是毫无问题的。
而若转让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即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仍缺少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那么这类房屋便是所谓的“小产权房”。
在此种情况下,任何对小产权房的交易尝试都会面临着无法获得国家认同的困境,换言之,这些交易活动在法律层面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万一出现纷争,当事人将难以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全文3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