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无名氏,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赔偿?江苏省建湖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7万元。
2009年10月1日,符某驾驶某商贸公司的一辆轿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无名氏被撞,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后交警部门向车主代收事故赔偿款18万元,其中,11万元由交强险支付,剩下7万元,因商贸公司已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对于是否应赔付,双方意见不一,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本案中,死者为无名氏,身份不明,且无法确认赔偿权利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没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等约定,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后向交警部门支付无名氏赔偿款18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且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是交强险11万元之外的份额,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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