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需要的条件有:
1、把落户申请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
2、转出派出所开出准迁证明同时消户,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
3、办理之前最好打电话咨询下当地派出所,需要准备其他资料提前准备。
4、单位有集体户口、且通过单位同意迁入的。由单位出具一份同意接收户口证明,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农村转城镇户籍需要的手续有:
1、书面申请报告;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户口簿》、《身份证》;
4、迁入同意接收证明;
5、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证明;
6、户口所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7、迁入地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申请人的个人基本情况、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8、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
9、属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10、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的程序有:
1、只要迁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她入户,并且与她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
2、持接收协议(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她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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