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经过反复考虑后决定离婚且达成共识之际,他们有权自行约定将所有财产均赠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
在这种情形下,直接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的一方将会成为法定监护人,负责代表并管理这部分财产,但只有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前提之下,才可进行相应处置。
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全部归孩童所有的约定,实际上等同于一种赠予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赠予行为并非单独存在,它是与接受赠与人的父母就婚姻关系解除和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达成利益和情感协调的综合结果。
如此性质的赠予显然带有强烈的身份特征和亲子关系色彩,乃基于孩子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特殊背景和目的,其本质上就是身份关系意义上的赠予,因此并不适用于任意撤销赠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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