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对其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于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惩罚:对于该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主犯的一种情形),需对其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2、对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的处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中其他主要实行犯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其他主要实行犯的处罚依据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同时,《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不以共同犯罪集团为整体定罪,而以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为整体定罪。”这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各实行犯应按照其具体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处罚。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主要实行犯的处罚应依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非共同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主要实行犯的处罚应依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非共同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在共同犯罪中,各实行犯应按照其具体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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