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其合法继承人承受。2、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3、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受遗赠的财产时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依现行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二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无权接受受遗赠的财产),这种情形也可视为转继承。
夫妻财产制和转继承的适用范围
夫妻财产制和转继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适用范围是夫妻没有约定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但是,如果夫妻订立了有效的财产关系约定,则先按约定处理;只有当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的财产,才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因为继承权自遗产分割后才转化为所有权,因此,转继承只能是继承权利的转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被转继承人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转移,是将被转继承人继承下来的遗产应继份额的权利的转移,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因此,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外的特别约定),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而不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转继承的性质:转继承发生的事实依据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利主体;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应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那么此时若发生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继承人便成为被继承人,由此引发关于继承人的遗产的一般意义的继承关系而不是转继承。由此在转继承制度中必然引发的问题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谁将成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遗产的权利主体呢?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确定了转继承的性质。这涉及到了遗产的法律地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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