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对黄某身体未直接实施伤害,黄某死亡是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因此陈某的行为与黄某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持镀锌管追赶黄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持械追赶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陈某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在此不再陈述)
一审宣判后,陈某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告人陈某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不可能预见被害人自身患有特殊疾病这一事实,但这并不影响被告人应当预见自身侵害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造成的严重后果。陈某作为一名具备相当社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在具有足够思考余地的条件下,应当能够预见到持镀锌管追打黄某导致他人伤害的危害结果。虽然被告人陈某对黄某身体未直接实施伤害,但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持械追赶的行为,使黄某的情绪高度紧张,在追赶的过程伴随着剧烈运动,诱发了黄某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而终止了陈某故意伤害行为发展下去,属意志以外原因未遂,因此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所要说明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主要的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区别,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时,一定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仅局限于必然因果关系,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因为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有些人会通过创造条件的方式实现犯罪目的,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有可能会放纵犯罪。所以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二者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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