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人有保险意识,不再认为这是一件坏事,提前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利于自己和家庭;但在离婚中,人身保险作为夫妻的特殊共同财产,其个人色彩相对较强,如何分割已成为一个更困难的问题。从法律上讲,离婚时的人身保险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是谁。如果被保险人是子女,那么保险将被视为父母对子女的礼物,而不是分割。离婚时,被保险人为夫妻的,保险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保险的分割也与购买时间有关。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在分割财产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协商分割的方式。如果不能协商,平均分割可以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
离婚前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离婚前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可以进行分割吗?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给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秦某与陈某二人原来是夫妻关系,2010年,两个人因为感情出现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秦某。
在二人还是夫妻的时候,陈某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受益人为陈某的儿子。这张保险单保额为2万元,每年需要缴费894元,共需要交18年。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话,保险单现金价值为8122元。如果等到保险合同到期后,陈某的儿子可以在2017年12月23日领取成长金6000元,在2021年12月23日领取创业金6000元,在2024年12月23日领取婚嫁金8000元,领完这些后保单责任终止。
在离婚前,陈某已经交纳了11年的保险费共9834元。
两人离婚后,秦某认为这份保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要求,要求分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9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某。
岚山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判处陈某付给秦某保险折价款4917元,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某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离婚前为孩子购买的人寿保险,并且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这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这份保险合同是为孩子购买的储蓄性生存保险。因此,陈某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了财产利益,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5月2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秦某要求将已交保费9834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变更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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