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宅基地权属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在农村地区中,因为宅基地问题而产生纠纷,其实是比较常见的。其实纠纷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同村的邻居,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宅基地纠纷,其实是最好的。若是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纠纷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乡镇调解无效的话,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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